“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。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,则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诉讼中的共同当事人。”
以下情形属于劳动争议: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;因除名、辞退和辞职、离职发生的争议;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因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;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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